率土之滨少府_试述传统政治研究的特点

试述传统政治研究的特点
一、原始社会政治制度
原始社会是指170万年前——公元前21世纪的上百万年时期.由于人类在这个时期处于进化阶段,主要活动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动.原始社会时期分为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公社时期两个阶段.
原始群时期,人类社会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比较松散,他们的主要活动就是共同劳动,共同抵御猛兽和自然灾害,共同消费,生活很简单,无政治制度可言.
氏族公社时期,由于人类的进步,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逐渐开始产生具有政治性的制度.在氏族公社之母系氏族时期,政治制度特点是:妇女在公社中处于支配地位,世系从母系计算,实行共族共财制,财产由母系继承.历史发展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政治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男人在公社中处于支配地位,世系从父系计算,实行财产公有制,财产由父系继承.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著名的军事制度和禅让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在进步,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制开始被破坏,产生了私有制,从而中华民族进入了更高的一个社会时期——奴隶社会时期.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族在奴隶社会时期发展了大约1000年(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经过了夏朝和商朝两个朝代,创造了璀璨的物质和精神文明.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特点有如下几方面:
1、王位世袭制度——从夏朝大禹传位于子开始,就奠定了两千年来的政治制度的基调——王(皇)位世袭.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古代史上的一件大事件,他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的瓦解,保护私有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已经产生.
2、各具特色的组织形式——自从夏朝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后,国家产生了,阶级也产生了,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国家机器必然产生.夏朝和商朝的国家组织既有相同点又各有特色.王称天子,王下有百官.又有法律和刑罚,用于奴隶的反抗行为.它们的不同在于百官的称呼和刑法的种类.
3、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他们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那就是土地私有制,奴隶主统治和剥削奴隶.当奴隶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周王朝灭亡了奴隶制的商朝,使历史进入到封建社会时代.
三、封建社会时代的政治制度
从周朝开始的封建社会在延续了3000多年,既创造过辉煌的成就,也由于其强大的保守势力,严重的阻碍了发展的进程,最终落后于世界,导致了百年的屈辱.在这几千年里,政治制度大同小异,一脉相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秦始皇式的法家政治统治——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周公、孔孟仁义之道的思想统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其总的特点及变化情况论述如下:
1、至高无上的皇帝制度.虽然周朝的天子自称为王,但实际就是皇帝,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周王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既是中央机构的首领,也是诸侯的共主.他采取“分土封侯”的宗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相结合的来统治天下.在秦始皇统一后的两千年来,天子称皇帝,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最大的权力,既是国家的首领,也是宗族的首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诸侯分封制.自从周武王灭了商朝后,把全国疆域分封给兄弟儿孙和功臣开始到清朝战争为止,历朝历代的帝王为了使自己家族一统万世,都会分封自己的伯叔、兄弟、姊妹、儿孙.因为分封诸侯导致过很多的内部战争,最终使得从拥有一方统治权的诸侯被削弱为只享有衣食税收权的空爵!
3、九卿制——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制度.几千来,中央机构总的来说是遵行了秦始皇的九卿制的模式.即使是从隋唐开始及其以后的三省六部制也是遵行其道的.只是结合各自时期统治需要略有变化而已.
秦始皇时的:百官之首的丞相;总管军事的太尉;主管监察的御史大夫.九卿:掌管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管宫殿警卫的郎中令;掌管宫门屯卫的卫尉;掌管御用车马的太仆;掌管刑法的廷尉;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的典客;掌管皇族、宗室谱系名籍的宗正;掌管财政的治粟内史;掌管山海池泽税收的少府.“汉承秦制”,汉朝没有多大改动秦制.后来汉武帝改革,成立了(内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东汉光武帝对九卿制做了大的改动,成立了尚书台,使得名不副实,出现了“虽置,事归台阁”的情况.此后经过魏晋时期和南北朝时期,九卿制逐渐向三省六部制过渡,最终在隋朝形成三省六部制,并一直延续到清朝.其间虽小有改动,但是本质相同,万变不离其宗.
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各省长官为丞相.六部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官为侍郎.三省六部之官员就如九卿一样掌管着全国的一切权力.
4、郡县制.郡县制开始于秦朝,是商鞅变法的成果,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从秦始皇推行郡县制开始,两千年来,各个朝代都遵行不悖.虽然几经变换,从郡县制——州县制、——省府县制,但是这是一脉相承的.郡县制开始于秦始皇,结束于南北朝之北周.州县制开始于隋朝,直用到清末.省、府(州)、县制开始于元朝,延续到清末.
ps: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在延续着上面的制度.
参考资料:
古代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发展趋势
古代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发展趋势
原始社会制度(远古---夏朝的建立)------奴隶制度(春秋末期)---------封建社会制度(战国的正式确立----清亡)
简述; 民族是从原始部落民族上万年的发展直至夏朝建国前是原始社会制度.而随着夏启建立第一个朝代时,奴隶制度也随之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并表示确立直到春秋木末期封建奴隶制度的逐步瓦解.而封建社会制度在春秋末期的缓慢建立以及在战国制度确立直到清朝的覆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封建社会制度对历史有着重大的影响,古代的科技成就几乎都是在封建经济最高峰时所创造出来的.封建社会制度所一直伴随的君主集权制度在封建社会达到了最高峰,同时也对的历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1.发展历程:
战国时期初步形成: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建立君主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主张;商鞅变法建立县制,初步确立了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
秦朝正式建立:秦始皇统一后,正式建立了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最高统治者称皇帝,总揽全政大权;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地方实行郡县制.
西汉巩固:汉武帝解决了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隋唐完善:创立科举制,有利于选拔人才,提高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使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北宋加强:北宋初年,“杯酒释兵权”解决兵权的问题;将地方的、财权和军权收归中央.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
元朝新发展: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明清达到顶峰(衰落):明朝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制,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
顶峰.
评价:
(一)双重作用.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如:秦朝、清朝前期维护国家统一.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如秦朝修筑长城、隋朝开凿大运河.③在统一的环境下,有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又利于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如元朝的民族融合.消极作用:①容易形成、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如秦朝.②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束缚了文化.如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清朝“文字狱”.③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如明清时期.
2.特点:
1、夏商周时期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宗法制,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在王位和爵位的继承上实行世袭制;在地方管理上实行分封制;在王族内部实行以嫡长子继承制为特点的宗法制.
2、秦国统一了六国后建立了秦朝.秦朝创立了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以皇帝为中心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官位不世袭,实行俸禄制度,由皇帝任免;官职有明确分工,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
3、“汉承秦制”,由汉至元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受到制约而削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
4、明清时期,转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废丞相、设内阁和六部、增设军机处;中央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完全服从王权的需要;废行省,设三司,直接隶属中央,中央对地方控制进一步加强;大兴文字狱,八股取士,思想文化不断加强.
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主义中央集权,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发展和加强一直在推动着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从历史上可以看出,每一次主义中央集权,尤其是皇权的加强,都标志着古代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发展,最终以清朝军机处的设立作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标志,而古代政治制度也发展到了自身的最高点.
详解;
一、原始社会政治制度
原始社会是指170万年前——公元前21世纪的上百万年时期.由于人类在这个时期处于进化阶段,主要活动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动.原始社会时期分为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公社时期两个阶段.
原始群时期,人类社会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比较松散,他们的主要活动就是共同劳动,共同抵御猛兽和自然灾害,共同消费,生活很简单,无政治制度可言.
氏族公社时期,由于人类的进步,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逐渐开始产生具有政治性的制度.在氏族公社之母系氏族时期,政治制度特点是:妇女在公社中处于支配地位,世系从母系计算,实行共族共财制,财产由母系继承.历史发展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政治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男人在公社中处于支配地位,世系从父系计算,实行财产公有制,财产由父系继承.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著名的军事制度和禅让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在进步,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制开始被破坏,产生了私有制,从而中华民族进入了更高的一个社会时期——奴隶社会时期.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族在奴隶社会时期发展了大约1000年(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经过了夏朝和商朝两个朝代,创造了璀璨的物质和精神文明.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特点有如下几方面:
1、王位世袭制度——从夏朝大禹传位于子开始,就奠定了两千年来的政治制度的基调——王(皇)位世袭.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古代史上的一件大事件,他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的瓦解,保护私有制度和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已经产生.
2、各具特色的组织形式——自从夏朝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后,国家产生了,阶级也产生了,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国家机器必然产生.夏朝和商朝的国家组织既有相同点又各有特色.王称天子,王下有百官.又有法律和刑罚,用于奴隶的反抗行为.它们的不同在于百官的称呼和刑法的种类.
3、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他们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那就是土地私有制,奴隶主统治和剥削奴隶.当奴隶制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周王朝灭亡了奴隶制的商朝,使历史进入到封建社会时代.
三、封建社会时代的政治制度
从周朝开始的封建社会在延续了3000多年,既创造过辉煌的成就,也由于其强大的保守势力,严重的阻碍了发展的进程,最终落后于世界,导致了百年的屈辱.在这几千年里,政治制度大同小异,一脉相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秦始皇式的法家政治统治——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周公、孔孟仁义之道的思想统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其总的特点及变化情况论述如下:
1、至高无上的皇帝制度.虽然周朝的天子自称为王,但实际就是皇帝,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周王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既是中央机构的首领,也是诸侯的共主.他采取“分土封侯”的宗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相结合的来统治天下.在秦始皇统一后的两千年来,天子称皇帝,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最大的权力,既是国家的首领,也是宗族的首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诸侯分封制.自从周武王灭了商朝后,把全国疆域分封给兄弟儿孙和功臣开始到清朝战争为止,历朝历代的帝王为了使自己家族一统万世,都会分封自己的伯叔、兄弟、姊妹、儿孙.因为分封诸侯导致过很多的内部战争,最终使得从拥有一方统治权的诸侯被削弱为只享有衣食税收权的空爵!
3、九卿制——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制度.几千来,中央机构总的来说是遵行了秦始皇的九卿制的模式.即使是从隋唐开始及其以后的三省六部制也是遵行其道的.只是结合各自时期统治需要略有变化而已.
秦始皇时的:百官之首的丞相;总管军事的太尉;主管监察的御史大夫.九卿:掌管宗庙礼仪的奉常;掌管宫殿警卫的郎中令;掌管宫门屯卫的卫尉;掌管御用车马的太仆;掌管刑法的廷尉;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的典客;掌管皇族、宗室谱系名籍的宗正;掌管财政的治粟内史;掌管山海池泽税收的少府.“汉承秦制”,汉朝没有多大改动秦制.后来汉武帝改革,成立了(内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东汉光武帝对九卿制做了大的改动,成立了尚书台,使得名不副实,出现了“虽置,事归台阁”的情况.此后经过魏晋时期和南北朝时期,九卿制逐渐向三省六部制过渡,最终在隋朝形成三省六部制,并一直延续到清朝.其间虽小有改动,但是本质相同,万变不离其宗.
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各省长官为丞相.六部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官为侍郎.三省六部之官员就如九卿一样掌管着全国的一切权力.
4、郡县制.郡县制开始于秦朝,是商鞅变法的成果,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从秦始皇推行郡县制开始,两千年来,各个朝代都遵行不悖.虽然几经变换,从郡县制——州县制、——省府县制,但是这是一脉相承的.郡县制开始于秦始皇,结束于南北朝之北周.州县制开始于隋朝,直用到清末.省、府(州)、县制开始于元朝,延续到清末.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在延续着上面的制度.
,表现并不突出,所以不涉及.
三、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这部分的相关知识,在《历史3(必修)》中有专门的讨论,本课也不予展开.
四、贵族特权和官僚主义
求5篇关于历史必修一第一专题的500字小
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即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是由其框架结构决定的.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必须首先弄清楚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将影响政治制度研究的所有方面.政治制度史研究也是如此.对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是正确研究、分析、认识、解释古代政治制度史所有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其它的问题都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在这个方面,以往的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存在着某些偏差.一一般认为,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政体、共和政体、政体等类型,其中的一些类型是可以相连的,如君主政体、贵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等.这些政治制度类型区分的基本尺度是,一人执政的是君主政体,少数人握有最高统治权的是贵族政体,全体公民拥有权力的是政体,政体则是指那些将所有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并且可以任凭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政体.在此,君主政体和君主政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君主政体是指最高统治者一人控制着绝对权力,并且不受任何法律以及其它任何权力主体的限制和制约,君主政体虽然也是一种一人掌权的政体,但是与君主政体相比,君主手里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相应权力主体的牵制.另外,政治制度的类型还与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相联系,如城邦政体、城邦共和政体、封建贵族政体、封建君主政体等.那么,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习惯于把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称为封建政体或封建集权政体.当然,这样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因,主要与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把古代社会看成是封建社会有直接的关系.古代社会,尤其是在秦汉以后,基本上不存在典型封建社会的诸要素.即使存在过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也仅仅是在古代社会的某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并不具有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代表性.例如,拿“封建”一词来说,在古代历史上,只有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但是,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封建比较,也只是形似而非神似.先秦的封建制以西周时期最为典型,而西周封建制的基本状况是:“吾闻国家之立本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1)很明显,的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有很大的差异.西周的封建“封建亲戚”(2),是一种仍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封建”.其中,以嫡长子资格继承王位的天子是大宗,其他非嫡长子诸兄弟皆为小宗,从而构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样的西周封建贵族的等级,这是一种按王国维先生所谓的“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递进的封建关系,是一种式的“尊尊”与“亲亲”相结合的封建.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族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可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却并不是如此.在西欧中世纪,“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的体现,其基本的关系是契约互惠性的.因此,君主地位以及贵族头衔的获得,主要与土地财产权利挂钩,与契约关系相联系.这种封建正好与中古式的“血缘封建”相反,是一种“契约封建”或“采邑封建”.再拿秦汉以后的中古社会来说,不但不存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甚至连先秦式的宗法封建也不复存在了.非但如此,秦汉以后,国家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控制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社会的所有方面,国家权力本身不受限制.此外,秦汉以后的官僚制度也日趋发达.这种状况,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官僚制度,以及不存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和受国家控制的社会的状况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的距离非常巨大.所以,可以说,古代社会不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式的封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不是封建社会.除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以外,对于古代社会的形态分类还有许多不同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有:(1)关于“亚细亚的生产”;(2)治水社会或东方主义;(3)历史官僚帝国;(4)家产官僚制帝国;(5)伦理本位社会;(6)乡土社会;(7)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8)宗法家族社会等.总的来看,宗法家族社会的主要特征是:1·宗法家族血缘关系.无论是史前时期,还是文明时期的宗法制度或家族制度,始终保持着人类最原始的血缘关系,而且从未中断过.这种血缘关系成为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皆由此出.2·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一切的团体和个人都消融在家国之中.家为小家,国为大家;家为私家,国为公家,除了家就是国,其他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被家或国解释和取代.3·权力———君权父权至上.在宗法家族社会,一家之长的权力和地位是最高的,一国之君的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超越了法律以及其他的所有权力.君权就是法律,而父权受到法律的维护,没有其它的力量能够撼动.其他所有的权力和权利都源于君权与父权,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君权与父权.4·宗法家族制度.与各个时期相应的一整套宗法家族制度,是古代社会连续性的基本体现和保障.显然,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之中,“宗法家族社会”的提法最契合古代社会的状况.尽管其他的观点也很精彩,但是,都有某些不足之处.“亚细亚生产”只是一般性的概括,缺乏清晰而详细的具体内容,在社会形态的描述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治水社会和东方主义”是一种非常西方化的说法,它考虑到了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由于中古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的生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其中的许多论述都是确实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对我们研究历史很有启示.但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问题,仍然是流于一般性的概括,把仅仅看作是东方国家,而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究作为东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存在着那些更深层次的特征.此外,这一观点较为集中地论述了国家的政治层面,很少涉及社会层面.“历史官僚帝国”也是如此,它所关注的几乎都是帝国的政治统治方面的问题,并且偏重于官僚政治层面.韦伯的“家产官僚制”是最为全面和具体的,而且也指出了这种家产官僚制源于家族制,是属于“父权家长制”的类型.不过,韦伯关注的重点也是集中在政治统治方面.并且,韦伯只把秦汉以后看成是“家产官僚制”,而把先秦看成是“封建制”,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韦伯没有明确分析,而这一点对于解释古代社会的连续性是十分重要的.伦理本位社会和乡土社会则偏重于伦理道德层面的关系,对制度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层面却很少研究.“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的概念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状况?显然,对此的分析较为欠缺.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应该是宗法家族社会.在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于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变,再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轴.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由于基本的家族关系的存在,导致中古社会的变迁始终没有脱离氏族→部族→宗族→家族的发展脉络,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也是“宗法封建”.比较欧中世纪的“采邑封建”或“契约封建”来说,是一种传统式的“血缘封建”,家族的庶嫡宗法才是先秦封建的游戏规则.秦汉之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不复存在.但是,中古社会依然是宗法家族社会,不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父子关系,家国仍为一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在家为孝,在朝为忠”已经成为几千年社会关系的真实写照.在历史上,无论中古社会怎样发生变化,其宗法家族的性质始终不变,形成社会变迁的一条主流线索,奠定了传统社会的基本构造.因此,在古代社会形态的定论上,我们可以冠以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在所有的名称前面都应该加上“宗法家族”四个字,例如,在“封建社会”之前加上“宗法家族”,就是“宗法家族封建社会”,其余类推.既然如此,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古代政治制度不是什么“封建集权政体”,而是与古代宗法家族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类型.从一般常识上讲,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的类型是密切相联的,不可能出现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而政治制度的类型又是另一回事的情况.实际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制度的产生、形成和演变都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是怎样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怎样的.因此,古代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导致中古宗法家族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或者讲,古代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有一个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存在.两者的关系未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密切相关的统一互动问题.在它们中间不可能产生一个不相干的“封建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如果是为了习惯方便,也应该在前面加上“宗法家族”,即“宗法家族封建集权”政体.从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史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古代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型,它非但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城邦类型,帝国政制和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类型,而且不同于东方的日本、印度等类型.同时,也不同于那些典型的政体,如君主制、贵族制、绝对主义或主义.它是一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发达成熟的宗法家族模式的集权政体.欧洲古代历史上的希腊城邦制是一种多元的分权政体,一种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这种政体已经脱离了早期国家的雏形,跨越了血缘家族的组织结构.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城邦政体.梭伦的改革成功地摒弃了传统的家族门第制度,以财产为基础将全国的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确定国家公职的任职资格.正如恩格斯所言:“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确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3)(P·114)此后,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把全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中的势力,从而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旧的政治体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原始的早期国家向城邦文明国家的转型.此外,梭伦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还先后确立了雅典城邦国家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实际上,早期雅典城邦制的政治体制也是一元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就是元老院,它是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梭伦的政治制度改革第一次打破了这种制度结构,新设立了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拟订议程、预审提案,拥有立法权.他还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员从四个等级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拥有司法权.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这种新型的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他以五百人会议取代了四百人会议,其成员由十个选区各选50名代表组成.五百人会议不仅拥有审议权而且还拥有一定的执行权.他还颁布了贝壳放逐法,此法规定公民大会可以用贝壳或陶片作为表决票,用投票表决的放逐任何有害国家的人,不管这个人是否身居高位,握有重权.希腊城邦政治体制的另一个典型是斯巴达,它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斯巴达国家设有两个国王,主持审理案件和某些重大的祭祀活动.这种一个国家拥有两个国王的情况,在古代“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斯巴达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元老院,拥有国家所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还设有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五个监察官.这些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对于国王拥有绝对的监察和监督的重权,具体体现在对国王拥有控告权、裁决权、督兵权、审判权,甚至拥有在特殊时期取消国王资格的权力.与此比较,上述古代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特征,在古代政治制度中是完全没有经历过的,也是不存在的.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与古代的政治制度也颇为不同.元首时期拥有“奥古斯都”称号的屋大维,其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元老院授予的,“元首”之义是第一公民.然而,古代的皇帝却是“天子”,其权力是“神授”的.至于西欧中世纪国家的封建政治制度,则是一种立体的多中心权力系统,维系这一系统的是一种中世纪的契约关系及法律体系.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并不是一种一元单一的集权的政治体系,而是一种多元或多中心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了中央国王的政治权力、地方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教会的政治权力.这三种主要的政治权力主体相互对立、相互制衡、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交叉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在法兰克封建王国时期,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国王并未拥有过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国王在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时,并不象古代的皇帝那样可以自行其事,可以做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他必须经过贵族会议的合法程序,而贵族会议则是体现国王、各级贵族和大主教多中心权力意志的政治机构.贵族会议正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种政治机构在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外,法兰克王国的最员宫相是由大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查理大帝时期,全国分为98个郡,郡的长官由地方大贵族担任.这样一些政治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秦汉以后的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早期的法兰克王国,实际上是一个被封建“公国”和“伯爵国”割据的徒有其名的国家,各国的封建领主都是独立的,国王只是众多贵族中间的“第一个”,权力非常有限.在国王之外,封建国家设有称为“库里亚”大会的封建主,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的军政事务,甚至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国王.这样的情况,在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中也从未出现过.二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与上述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政治制度类型都不相同.它没有出现过像希腊城邦制时期建立在多元基础上的古代和共和政体,也没有出现过像西欧中世纪封建时期那样的多中心政治体系.古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集权政体.这种政治制度类型的基础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制制度的君臣关系.血缘关系是关键词,是解释和理解古代政治制度类型的钥匙.吕思勉认为:“古代天子诸侯间之关系,实系宗族之关系.”(4)(P·373)宗族关系就是血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专指先秦时期.然而,实际上这种血缘关系是古代政治制度基本特征之一,贯穿于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所有时期.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合二而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君主是国主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君主作为一国之主也是独一无二的.于是,这种建立在血缘父子关系之上的君臣关系,赋予了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约束的权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型构出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受到血缘关系保证的.与欧洲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中君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这种源于血缘父子关系的君臣关系,缺乏法律基础,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形同空文.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在君臣关系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君臣关系重于法律关系.此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其君臣关系之间必然缺乏一种权力与权利的结合和平26衡.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高居于臣子之上,随时可以凭借君主的地位为所欲为,而臣子则只有一种绝对的义务,臣子在君主面前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地位的.在这种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君主为主而臣子为奴的状况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这也正是作为古代首脑的宰相,在皇帝面前也要自称是“奴才”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原因.具体而言,在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中,由于血缘关系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集权就是其必然的结果.国家政治化了的父子—君臣关系中的主角———皇帝与官僚就控制了所有的政治权力,这个古代国家就变成了官僚帝国.除了皇帝和官僚以外,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染指政治权力.一部古代政治制度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皇帝与官僚的政治权力分配史.古代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希腊城邦制及中世纪封建的政治制度,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力不仅被君主和官僚拥有,而且也被全体公民、贵族,甚至教会拥有.西方历史上的一些君主往往不是制度的产物,而是时代的产物或个人意志的产物,因此遭到的反抗,君主就是历史的罪人.历史上的君主则是制度的产物,因此并不反抗皇帝,他们往往将希望寄予仁慈的皇帝,他们反抗的只是皇帝中的暴君.事实上,集权的政治制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可是其程度却不尽相同,然而,古代宗法家族式的政治制度,在集权的程度上是最为极端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血缘家族的父子关系转变为国家政治化了的君臣关系之后,皇帝和官僚就完全垄断了一切政治权力.因此,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来说,集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血缘关系变为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否则,其集权的本质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血缘关系是政治制度集权之源.古代宗法家族集权政治制度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先秦时期,国王是天下大宗,而小宗则分封为诸侯、卿大夫、士.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独一无二的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国家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因此,皇帝既是君主也是国父,是国家这个大家、“天下之家”的家长.而皇帝制度则是古代宗法家族集权政治制度中的最高层次的制度,犹如现代国家的制度,具有核心地位.皇帝制度的定位为整个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构造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皇帝之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其中的宰相机构则为各级机构之首,宰相则为百官之首.其实,宰相这一称号最初的时候是贵族家的差役,后来逐渐变为贵族家的管家,战国时期又上升为诸侯的总管,秦汉之后才成为首脑.在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各个朝代的具体名称各不相同.宰相之所以能够成为之首,其主要的原因正在于他是皇帝身边的管家、“秘书”.纵观宰相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历朝宰相机构和宰相的名称,都会发生与前朝不同的变化,几乎每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名称都不完全相同.秦朝和汉初称丞相和丞相府,以后被之名所代替;东汉初年尚书台和尚书令地位渐重.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便有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机构以及尚书令、中书令、门下侍郎等相继成为宰相机构和宰相名称.隋唐时期是三省制,以后又有了同中书门下政事堂.宋朝以中书门下设于禁中,又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宰相.在这种多变的的特征中,反映出一种历史现象,即历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全部都是从皇帝身边侍从、秘书转变而来的,因其服侍于皇帝身边而被授予“国之大家”的重权.古代的实质上是皇帝之大家的管理机构,它不象现代是一个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管理机构,是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的.因此,家国同构的古代只对皇帝负责,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言:“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说到底,宰相不过是一个皇帝的总管家而已.但是,也有人认为,在政治制度史中,皇帝与是分开的,皇帝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宰相是领袖,代表.其实这是用现代的建构和理念去比照古代,是出于主观判断.在家国同构的古代政治制度中,皇帝与是一体的,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首脑宰相只是辅佐皇帝,有权参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而最后的决定权从来都在皇帝的手里.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就像国父与总管家27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学术专论的关系,宰相以辅弼天子为天职,如“丞相”之意是:丞者承也,承受之意,相,助也.皇帝是国之大家的君父,宰相只是帮助皇帝管理这个国家的.古代的宰相从来不象现代首脑那样,拥有完全独立的行力,在家族式政治制度中,宰相向来都是皇帝管家.宋朝的徐自明所著的《宋宰辅编年录》中说:“居元首者,实赖于股肱;济大川者,必资于舟楫.”这段话既道出了皇帝和宰相之间的真实关系,也说明了宰相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在政治制度史上,自秦汉到明清,历朝都有忠实辅弼皇帝的名相.据《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是唐太宗的名相,一身以辅佐天子为重,即使在病重之时,亦不忘检讨自己有负皇帝之事,唯恐因此“孤负圣君,则死有余责”.在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皇帝与宰相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大家长”与总管家的主辅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只对皇帝负责,宰相机构是如此,其它的中央政补充:府机构也是如此.秦汉中央的诸卿制度,其职责权限多数是皇帝、皇家和皇族事务,“国家”事务是围绕着皇家事务的.如秦汉时期诸卿中的少府卿,其职责就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皇帝私藏,凡皇帝衣食住行,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等,皆领少府,其长官秩中二千石.少府机构之大,属官之多,地位之高,在中央诸卿之中位居第一.又因其侍俸皇帝身边,所以其属官在秦汉以后,如尚书令等皆发展演变成宰相机构.此外,地方机构也是如此.先秦时期,受封的各级贵族就是地方.秦汉以后,各级地方就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他们没有自己自治的、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他们只对中央负责,奉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从地方组织机构的起源来看,地方最低一级机构———县,最早就是以宗法家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逐渐演变成为地方机构.县的规模大小就是以家族数目的多少来划分的,“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家.”(5)县作为古代地方机构,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可见它在宗法家族集权政治体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在古代宗法家族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没有边界的,可以一直延伸到最底层,将社会的层面全部侵吞.虽然,机构的最低一级是县级,但是在县之下的乡里等基层组织,一直是附属于的.在那里,“大国之家”的组织与宗族、家族和一家一户的家庭连结了起来.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再一个特点,就是宗法家族化的统治工具性制度.在宗法家族集权的政治制度中,国家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皇帝,所有的制度都是为了皇帝、皇家的“家天下”统治建构的,是皇帝私人统治的工具,是工具性的政治制度.在宗法家族的政治制度中,这些制度的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很难划分,对于皇帝来说,这些工具性制度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他可以用这些制度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用这些制度为私人利益效忠.然而,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是为巩固皇权、效忠皇帝而存在的.这些统治的工具性制度主要包括官僚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事实上,韦伯在研究家产制的时候,就详细地论述了“家产制的统治工具”,“家产制统治者个人的随从们,出于对他的传统身份地位的尊重而服从他.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信念,把他的权力扩大到处于他的直接统辖之外的疆域和之上,尽管这些可能并不相信他的正当性.通过这种,控制军事力量和行政机构(它们全都效忠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可以创立一个苏丹式.”(6)(P·366)在统治工具性制度中,首先是官僚制度.任何大规模统治,都必须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执行统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组织.在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中,更是如此.秦汉在建立了统一的“家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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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九卿中,少府主要是做什么的
少府,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古代皇帝的私人财政部长。虽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但是其实古代皇帝公私还是很分明的。国家大事属于外廷,三省六部等都是外廷。皇帝私人事务,属于内廷,有专门的内廷官员负责。少府就是其中掌管财政的官员。
的皇帝如何攒“私房钱”
古代的皇帝如何攒“私房钱”?(关注葛大小姐,天天历史故事!)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诗经》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是皇帝就是天子,天下都是皇帝的,既然国家和皇帝都一体化了,皇帝还存什么私房钱呢?
其实,在很多朝代,皇室财政和国家财政都是分开的,皇家的归皇家,国家的归国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给老百姓做个样子,你看,天下就算是我的,我也不占老百姓的便宜,其次,有了自己的小金库,花起来方便,心安理得,没有内疚感。不过,因为天下都是皇帝家的,所以,皇帝免不了把手伸到国库里,大大方方的偷窃。
要聊起来皇帝的小金库,那可就是“小孩儿没娘,说来话长”!
西汉,皇帝钱不够,三岁小孩都来凑
西汉时期,国家和皇帝是这样分成的,田赋、14岁以上人头税、盐铁专卖收入归入国库。土贡、山泽园池产出、关税、酒税是皇帝的。
14岁以下也跑不掉,照样收人头税,最初是收到7岁,后来汉武帝连年征战,缺钱花了,就收到3岁,3岁到14岁之间的人头税叫做口钱,每年是23文,20文是皇帝的,3文是国家的。
23文看起来很少,但这是国家规定的,地方执行起来就变样了,从人头税上引申出各种附加税,一年中多次重复征收,所以,地方官员真正收的税往往达到数十倍之多,一个孩子从呱呱落地就开始纳税了,因此也就造成了民间大量的杀婴现象,很多农民把孩子活活掐死也不愿背负沉重的赋税,由此可见,皇帝的小金库里满满都是罪孽和冤魂。
即使是这样,钱还不够花,汉灵帝就在西园专门成立一个铺子,专门批发官帽,明码标价,一个叫崔烈的500万就把之一的大司徒买到手了。
宋朝,国库结余的都是我的
还是赵匡胤会玩,他专门设立内库,把国库每年花不完的钱都拨到内库,美其名曰“封桩库”,意思是,这些钱是用来应付突发事件的,赈灾钱都从这里面出,不过最主要的还是赵匡胤自己花着顺手,后来性质就逐渐变味了,成了皇帝的私家小金库,最初,国家有个三灾八难的,大臣们厚着脸皮要皇帝破财救灾,皇帝就算心疼还是愿给的,但是国库有了钱必须要补上。
再后来的皇帝越来越难说话了,宋真宗就下旨,每年给三司60万,“切诫三司,毋得复有假贷”,意思是,警告你们三司,每年60万,别再打我小金库的主意了,自己想办法去,完全不顾老百姓死活,而且规定谁要是透漏内库的账目,”犯者处斩”,就这样,宋朝皇帝的小金库到底多少钱,谁都不知道了,有人估算了一下,认为要占据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
明朝,已经开始明抢国库了
宋朝皇帝虽然不高兴,但是还从小金库挪一部分补贴国库,到了明朝,不但不从小金库往外掏钱,还想方设法倒腾国库的钱,从国库支走10万简直太稀松平常了,最多的一次拿走2400万。到最后,连打仗的钱都没了,皇帝却下旨“谕廷臣足国长策,不得请发内帑”,意思是,自己想办法,别打我的注意,地主家也没有余粮。
逼得内阁只能想办法增税,结果搞得人怨,把李自成等人给惹毛了,了,据说李自成攻进北京的时候,从崇祯的小金库里起出来3700万两,浩浩荡荡给拉回老家了,崇祯真是个一毛不拔,要金钱不要江山的主。
清朝,把小金库水平发挥到了极致
清朝皇帝的小金库叫内务府,负责人叫内务总管,帮皇帝理财,户部每年向内务府拨10万两,其他不用管,皇帝自己想办法。
最初,清朝的内务府管的还是比较严的,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后来就出问题了,贪污极其严重,在内务府能当一个小头目,一年就能在北京买房子置地,皇帝吃一个鸡蛋都要20多两,想喝一碗汤,内务府就打了一个两万两的报告上来,很快内务府就给倒腾空了。
没钱了怎么办,皇帝自有生财之道。
一个就是“议罚银”,地方大员犯罪,可以交钱免罪,均“解交内务府充公”,少则万两,通常三万起步,乾隆年间,两淮盐政全德交了38.4万两,这得多大的罪过呀?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商人,地方收盐税和关税的官员,大部门是内务府派去的包衣,曹雪芹的祖父曹寅就是包衣,负责两淮盐务20多年,康熙六次南巡,五次住他家。
要说最会花钱的清朝皇帝,那必须是乾隆帝,把他老爹雍正辛辛苦苦19年节约下来的内务府花了个底朝天,但是,乾隆帝也是个特会赚钱的主。
乾隆帝在位60年,设立了三座库银:广储司银库、圆明园银库、养心殿造办处银库,总收入八千万两。
都是从哪儿来的呢?
一是房租、地租。他是全国最大的地主,直隶31个州县的部分土地还有关外的一些土地都归内务府管理,乾隆晚年的时候大概有一百多万亩。当时有个大臣纳兰承安,是伊犁锡伯族部落任领队大臣,家里有田地40余万亩,乾隆眼红了,找个理由就抄家了,乾隆每年的地租都有十多万两。
二是关税盈余。就是把包衣派往各地,把持关税,让他们拼命给自己捞钱。乾隆还给这些包衣们分有任务指标,完不成任务治罪,这些奴才们,都玩命似的给皇上搞钱。乾隆还经常搞活动,这些包衣们就要不断的孝敬,把自己平时贪污的吐出来一部分,这些钱叫做“报效”,搞一次活动就要收入数百万两。
三是卖特供。清朝把东北人参的开采权给垄断了,所有人参交易都进入皇帝的口袋,乾隆还大搞饥饿营销,哄抬市价,人参价格居高不下,乾隆六十年,五等参卖到每斤1000两,而且有价无市,生生哄抬成高档礼品。乾隆帝还在崇文门开了一个店,把外国和各省进贡的紧俏商品、新鲜玩意拿出来卖,什么琉球扇子、高丽纸、欧洲的布料、新疆的葡萄干,凡是老百姓没见过的稀罕物,这里都有得卖。
财政是国家的神经,神经要是出了问题,社会必将动荡不安,皇权至上,公私不分,毫无约束,这些皇帝爽快了一时,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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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认为秦汉之后不是封建社会
这涉及到名词定义权。西方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古籍有“封建”一词,意思是“封国土、建诸侯”。唐朝柳宗元写有《封建论》,将夏、商、周、汉四个朝代认定为“封建”。东西方学者虽然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但他们对于这个词的理解基本是殊途同归的。封建,封而建之。所以站在历史学角度来说,汉朝之后到清朝末年并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封建社会”。总所周知,马克思老大爷没有仔细研究过历史,可马克思主义学说已经在的大地上作为官方思想被广泛教育和传播。所以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封建社会进行了重新定义: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这样就中西一统,天下太平,马克思主义又可以轻松的在的大地上传播了。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马克思主义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我们学了这么多年马克思主义,涉及哲学(唯物主义、辩证法)、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史学(历史唯物主义)等等。在各个基础学科不断发展的今天,马克思主义的很多观点在学术界的评价很显然没有的评价那么光伟正。马克思主义其实应该算是政治学、社会学一类。它研究哲学、经济、历史等方面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和达到最终改造社会的目的。这跟很多学术上研究是为了探寻真理,有本质的区别。
秦朝至清朝约两千年的历史,单从政治制度方面分析是不符合封建社会的定义的,而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阶级分析法来看这就是封建社会。之所以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种观点在对于“封建”的定义上的不同。“封建”一词的出处最早应该是自《诗·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而郑玄作笺解为:则命之于小国,以为天子,大立其福。谓命汤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说文解字》: 封,爵诸侯之土也;建, 立朝律也。封建,理解其原意当为:分封土地、建立诸侯。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便是对封建社会的主要定义。
